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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政府機關(構)(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繼續任用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後,擔任本中心職務,不加發慰助金,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