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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中心各場館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