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之;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