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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