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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提出之重大學生獎懲事件,本會之獎懲評議結果決定,除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交議)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前項期間,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