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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獎懲事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為之,並於本會會議時報告。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依第十三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