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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課審會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由本部公開徵求學生自行登記為候選人。
本部應輔導學生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由本部公開徵求學生自行登記擔任。
登記為第一項候選人之學生,為遴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並應親自出席遴選委員會;未出席者,視同放棄候選人資格。
審議大會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被提名候選人(以下簡稱被提名候選人)及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以下簡稱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由遴選委員會就第一項候選人選舉產生。
遴選委員會選舉產生前項被提名候選人及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時,得同時選出候補人選若干人,並排列順序。
審議大會學生代表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序將前項候補名單送課審會委員審查會審查,於審查通過後補聘之;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前項候補名單,依序補聘之。
學生被聘任為委員時,應具有學生身分或離校未滿一年。
任一性別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不得低於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