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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得依其服務之學校數及學生數,下設分組,協助小組進行初步評估(以下簡稱初評)作業。
前項各分組之成員人數,由本部依業務需要定之;各分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指派本部主管學校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本部依各分組任務,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大專鑑輔小組下設之分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專業人員。
(七)相關團體代表。
二、高中資優鑑定小組之分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教師組織代表。
前項第一款之分組中,第一目及第六目之成員合計,應超過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第二款之分組中,第一目之成員,應超過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二項第一款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大專鑑輔小組下設之分組,得視初評作業及其他相關業務需求,置評估人員若干人,由本部就具評估專業資格者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