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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臺灣音樂文化藝術、培育音樂人才、保存音樂資料及推廣音樂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