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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