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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之籌設,特設衛武營
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