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期滿改聘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
審議會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