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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館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置
副館長一人,襄理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