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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場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時。
四、活動內容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者。
五、因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有礙安全者。
六、婚喪喜慶等各種宴客活動。
經本場同意借用,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場得撤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