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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教育部次長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法務部次長一人兼任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教育部就司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推薦之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及其他關心矯正教育人員遴派(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以教育、心理、輔導、社會、法律、犯罪、矯治等領域為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