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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社會教育館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一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處指派│
│員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由教育部會計處指派│
│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合 計│ │一四│一三│ │
│ │ │(二)│(三)│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館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一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處指派│
│員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由教育部會計處指派│
│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合 計│ │一四│一三│ │
│ │ │(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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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館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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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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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一 │ │
│ │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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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一 │ │
│ │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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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處指派│
│員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由教育部會計處指派│
│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合 計│ │一三│一三│ │
│ │ │(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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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館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國立臺東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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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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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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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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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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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一 │ │
│ │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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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一 │ │
│ │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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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處指派│
│員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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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由教育部會計處指派│
│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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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三│一三│ │
│ │ │(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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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館長出缺得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