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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社會教育館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社會教育館置組長、室主任、編審、輔導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編審、輔導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