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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社會教育館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立新竹、彰化、台南、台東社會教育館 (以下簡稱社教館) 隸屬教育部
,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組:文物史蹟資料之管理、文化復興工作、社教概況之調查統計
、語文教育及成人教育等研習事項。
二、推廣組:音樂、美術、戲劇、舞蹈、文藝、體育等活動及展演、成人
教育、家庭教育、環境教育之推廣事項。
三、輔導組:社會教育發展、各機關社團辦理社會教育活動之輔導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研考、出納、事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