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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
代表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學校重要興革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
一次。
二、行政會議: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各科主任、軍訓教官組成之;校
長為主席,討論校務執行事項;每二週開會一次。
三、教務會議:由教務主任、各科主任、訓導主任、軍訓教官及全體教師
或其代表組成之;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全校教學及圖書、儀器設備
備購置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四、實習輔導會議:以實習輔導處主任、教務主任、各科主任、實習科目
教師及技術人員組成之;實習輔導處主任為主席,討論實習輔導有關
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科務會議:由各科主任、該科組長及教師組成之;科主任為主席,討
論該科教學、實習演出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各種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