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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或技正
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編輯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六人至八人,科員五人
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員二人職
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
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