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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下列分別聘請之:
一、有關身心障礙體育運動團體主要負責人。
二、身心障礙體育運動學者、專家。
三、對身心障礙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者。
四、熱心身心障礙體育運動人士。
前項身心障礙體育運動團體主要負責人職務異動時,以新任者繼任之,任
期至期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