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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代表、本部所屬機關代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應包括具有師資培育課程辦理經驗或教學經驗之教師。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