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甲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工程師一人,採訪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十二人,播音員六人,職務均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術員六人,播音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
第六職等。
乙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採訪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技術員七人,播音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等,其中技術員三人,播音員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前二項編導、採訪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