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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分臺置分臺長一人,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甲種分臺分臺
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種分臺分臺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