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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臺置組主任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三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工程師
一人,編審一人,編譯一人,編輯二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九職等;副工程師三人,副研究員一人,專員二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編輯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助理工程師五人,助理研究員一人,採訪員四人至六人,組員
十一人至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
理編導三人,技術員二十七人至二十九人,播音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
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編導一人,技術員十四人,播音
員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職等。
前項編審、編譯、編輯、副研究員、編導、助理研究員、助理編輯、助理
編導、採訪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