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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襄理臺務
,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