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主任八人,職務列薦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中組主任六人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科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技正二人、分析師一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
等;導覽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組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設計員一人,助理設計師一
人,助理操作師一人,護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
事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導覽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