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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館置所長一人,由副館長兼任;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
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職位均列薦
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編審四人,專員四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
;組員十五人,技士八人,職位均列委任第四或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五人
,技士二人得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技佐二人,職位均列
委任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職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所列編審,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