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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組主任三人,研究員一人至三
人,編輯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九職等;助理編輯二人至四人,職
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幹事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
人得列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