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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教育部按學科之分配,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其
最高額為一百人: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之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關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