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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共同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存保公司檢查結果,應檢具檢查報告,並簽註處理意見,函送省 (市) 政
府財政廳 (局) ,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如發現受檢
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應儘速報請縣 (市) 政
府及省 (市) 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前項所稱之有關機關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存保公司應負責檢查結果之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