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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合作金庫除參酌基層金融機構業務檢查報告,作為其對基層金融機構融通
資金及輔導業務之依據外,應於檢查完畢一個月內,檢具檢查報告,並簽
註處理意見,函送中央銀行、財政部、受檢單位及有關機關。如發現受檢
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應儘速報請中央銀行及
財政部即時處理,並分送省政府財政廳或市政府財政局;若為農漁會信用
部,則分別增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省政府農林廳或市政府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