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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合作金庫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擬具檢查台灣地區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計劃
及工作進度,報請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