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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合作金庫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編具上年度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
綜合報告,函報中央銀行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