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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為委託台灣省合作金庫 (以
下簡稱合作金庫) ,對台灣地區基層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檢查,特訂定本辦
法。
財政部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委託本行之檢查,其受檢單位為台灣地
區基層金融機構者亦適用之。
本辦法所稱基層金融機構,指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