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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行為有效執行檢查工作,得以左列措施配合實地檢查:
一、督導檢查:督導各金融機構建立及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加強自行查核

二、報表稽核:審核各金融機構報送之各種業務及財務統計報表、重要會
議紀錄及其他資料。
三、邀請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辦業務人員,來行就特定事項提出報告及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