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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行對本國金融機構之檢查頻率如左:
一、總機構:以一年一次為原則,但得視金融機構營運狀況予以調整,惟
至少二年檢查一次。
二、分支機構:依其總機構管理能力之檢查結果及其他分析資料,訂定抽
樣方式,辦理檢查。
本行對外國金融機構在臺灣地區分支機構之檢查頻率準用前項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