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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以實地檢查為主,並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直接檢查:由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派員編組持證前往受檢機構採取機
動方式之檢查。
二、會同檢查:會同有關機關派員檢查。
三、委託檢查:依法委託公營金融機構代為檢查基層金融機構。
前項實地檢查,除對各金融機構全般業務作一般性檢查外,并得對特定業
務項目作專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