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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工作目標如左:
一、瞭解各種金融機構各項業務情形,著重於資金運用是否安全,以及業
務營運方針是否符合當前金融政策。
二、檢查各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有無違反金融法令及政府命令之規定。
三、檢查各種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之方式及手續是否合理,能否配合政府發
展經濟之要求。
四、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中檢討現行金融法令之得失利弊及應興應革事項
。
五、內部控制制度及營運系統之評估,業務經營績效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