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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行檢查金融機構如左:
一、商業銀行;
二、儲蓄銀行;
三、專業銀行;
四、信託投資公司;
五、外國銀行;
六、信用合作社;
七、農、漁會信用部;
八、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
九、票券金融公司;
十、證券金融公司;
十一、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
十二、其他依法律設立之銀行及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