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行對各受檢機構業務上應行糾正及注意事項,按其情節輕重,由本行或
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通知受檢機構辦理,並以副本抄送財政部。其有涉及
行政或法律事項者,建議財政部或其他有關機關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