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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最近半年未受櫃買中心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簡稱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規則)停止或終止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證明文件。
二、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資歷表。
三、風險預告書。
四、商品簡介。
五、作業準則。
六、風險管理相關文件。
外匯證券商申辦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業務,除檢附前項書件外,另應檢附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並準用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董事會同意之授權準則。
二、銷售商品清單。
三、授權辦理銷售之分公司清單及各該分公司符合銷售業務資格之人員名冊。
證券業函報備查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業務,應於辦理首筆交易後一週內,檢附下列書件,並俟收到本行備查函後,始得繼續辦理:
一、第七條之書件。
二、首筆交易產品說明書(須為已實際交易者,列有交易日、交割日、到期日、名目本金、執行價或其他相關指標、參數等)。
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