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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外匯證券商於遷址或更名時,應於取得主管機關營業執照或許可證後七日內函報本行備查;其為遷址者,並應檢附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之經辦人員及覆核人員資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