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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時,其委託人資格,應以作業規範第九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一款所定者為限。
同一委託人及不同委託人,其新臺幣與外幣特定或指定金錢信託帳戶間之信託資金,不得相互移轉。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其信託財產運用於涉及外匯之投資,應以外幣計價商品為限,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匯率或利率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