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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證券業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以下簡稱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文件影本。
二、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及款項收付程序)。
三、銷售機構名單及其符合資格條件之聲明書。
證券業擔任以新臺幣掛牌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總代理人者,應逐檔向本行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