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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許可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或人民幣拋補業務,經審查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資格條件不符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最近一年曾經本行、金管會或農委會廢止或撤銷業務許可,或最近一
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人民幣現鈔交易相關規定,情節重大或
經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