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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應由總機構或農業金庫彙總造
具業務日報表(格式如附表一、二),於次營業日上午十時前電傳本行外
匯局;營業時間結束後及非營業日之交易,應併入次營業日之交易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