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金融機構得自行決定人民幣現鈔買賣之匯率,並於營業場所揭示之。
收兌處買入人民幣現鈔之匯率,應參照金融機構之匯率辦理,並將其匯率
揭示於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