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指定銀行申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
二、本國銀行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之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風險預告書。
五、專責單位主管與交易經理人之資歷表。
六、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辦理代客操作業務經營原則、風險管理、作業程序、專責單位與帳戶行間之權責劃分、防火牆機制等內部控制制度,以及營業糾紛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