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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匯經紀商之組織以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國貨幣經紀商),或外國貨幣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以下簡稱外國貨幣經紀商)為限;其最低資本總額或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億元。
前項最低資本總額或營業所用資金,應於開始營業前收(備)足。